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我校《暨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试行办法》(暨研〔201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助金评定工作在学校研究生院指导下进行,成立学院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奖助金评定办法,在兼顾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增强研究生学习研究的自觉性,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实现培养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其他类别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参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不得申请各等级的奖助金:
1)思政考核不合格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考试作弊或因违规违纪行为而受到处分者
3)凡参与非法组织,参与影响安全稳定事件,并给学校和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4)中期考核不通过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奖助金的设立(按学校标准执行)
第五条 奖助金设置方案见下表所示。
第六条 奖助金设置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奖助金设置方案
等级 | 覆盖面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总金额 |
一等 | 10% |
0.6万元/年
| 1.2万元/年 | 1.8万元/年 |
二等 | 60% | 0.6万元/年 | 1.2万元/年 | |
三等 | 30% | 0.2万元/年 | 0.8万元/年 | |
备注 | 按月发放 | 按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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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在校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2、各等级奖助金设置的标准及比例按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四章 奖助金评定办法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助金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办法
第一学年按照入学当年综合成绩(初试及复试)排名评出,推免生与统考生分列,高等级奖助金推免生优先。
第二、三学年度奖助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课程成绩、科研能力三项为依据。
其中,第二学年综合素质采用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基准分加浮动分数制度,综合素质占比20%;课程成绩占比50%;科研能力占比30%。
第三学年综合素质采用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基准分加浮动分数制度,综合素质占比20%;课程成绩占比20%;科研能力占比60%。
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度的考核总分分年级进行排序,依照排序确定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各等级奖助金获得者名单。(说明:所有材料有效期为上一学年9月1日至第二学年8月31日)
一、综合素质(采用基准分+浮动分数制度)
本项考核以学生日常表现为依据,主要考核依据为学生在上一学年中参与各项活动的表现情况。所有累计正分及负分当年评定结束后清零,次年重新考核。
(一)基准分。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思想素质高,政治觉悟强,为人正直、品行高尚的学生,优秀等级基准分为10分,评级良、中、及格依次递减2分,作为综合素质起始分数。
(二)浮动分数计分准则(所有加分须有对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承认。本项考核由学院统一管理督查)
(1)学院(包括班委会、学生党支部)组织的自愿参加的非硬性集体活动(以学院事前通知为准,通知明确标识“志愿集体活动”字样),积极参加者,每次计0.2分,以10分作为累计分数上限。本项考核以学院审核为准,实施当次考核,及时公示及存档制度。
(2)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硬性集体活动(以学院通知为准,通知明确标识“必须参加集体活动”字样),无故不参加者(特指事前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每次扣0.2分,基准分扣完为止。本项考核以学院审核为准,实施当次考核,及时公示及存档制度。
(3)学生干部(含班委会成员、学生党支部委员)实行优秀、良好、合格三等级,加分标准是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合格不加分。担任职务一年获以上的分数,若任职时间满半年但未满一年,则减半,若任职时间未满半年,则不计分。
(4)获学院年度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党员称号者加0.5分;获校级年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称号者加1分;获省级优秀研究生称号者加2分。
(5)在课堂教学考勤中,每缺勤一次扣0.2分。本项考核以学院审核为准,实施当次考核,及时公示及存档制度。请假者需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请假条,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补假。
二、课程成绩(计分后,按照不同学年所占比例计算)
课程成绩得分取上一学年学位课与非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即平均学分成绩。
三、科研能力(计分后,按照不同学年所占比例计算)
科研能力包括已正式发表的科研论文、科研项目、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等。科研能力的考核标准兼顾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
(注:学生与本院教师合作成果,学生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按80%分值计算;其他合作成果,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关于合作成果相关分配规定操作,署名排在前8名才予以计分。)
(一)科研论文
科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参加国际与全国性学术会议(以会议通知为准)的论文。
(1)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标明“暨南大学”
(2)每篇论文计分标准:A1计35分、A2计25分、A3计20分、B1计12分、B2计8分、C类计4分(最多只计算3篇)、一般公开刊物计2分(最多只计算2篇)(A、B、C类期刊的界定以当年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公布的学术期刊分类目录通知为准。
(3)同一刊物一年内发表论文只计算2篇,超过2篇不计算分数;
(4)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的英文论文(皆须经匿名评审)每篇次计4分;
(5)参加在中国大陆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皆须经匿名评审)每篇次计2分;
(6)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须经匿名评审)每篇次计2分。
(4)、(5)、(6)的会议论文应同时具备论文与邀请函,且最多只计算1篇。
(二)科研项目
推免生科研培育项目。以立项通知为准。
(1)重点项目立项。计分6分。
(2)一般项目立项。计分3分。
(三)出版专著(以2本为计分上限)
专著第一作者12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分值计分。
(四)科研成果获奖(以5件为计分上限)
(1)获奖作品指获得全国性、全省性或地区性成果或学术论文奖励。获得全国性奖励计10分,获得全省性奖励计8分,获得地区性奖励计6分,其中挑战杯项目只算全国性和全省性级别奖励,同一项目只取最高级别的奖励分数,团队作品按照“合作项目、获奖、论文、专著按分配比例计分”计算。(以上奖励计分以一等奖为基准,同一档次奖励的以下等级在现有标准上依次递减2分。)获奖作品以获奖证书上的署名作为加分依据,其余任何形式,导师签名的证明等一律无效。
(2)关于会议获奖论文:同一篇论文只能在“科研论文”项或“获奖作品”项使用一次。
第五章 奖助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在学校研究院下达研究生奖助金指标及等级后,学院根据当年学生人数及申请学生的情况,动态调整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比例。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2、由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与确认;
3、经学院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按学校当年下达指标评定各等级的奖助金;
4、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5、对评定投诉和申诉,由学院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受理裁定并在一周内告知复核结果;
6、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第六章 奖助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学制发放研究生奖助金,硕士3年。
第十二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或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原来享受的硕士奖助金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奖助金的发放。
(一)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3个月以上者(公派出国留学和国内交流者除外),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助金。研究生奖助金自离校当月起停发,返校完成注册手续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代缴的学费部分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部分。
(二)申请休学者,停发奖助金,未发部分待其复学后按休学当年的研究生奖助金等级发放。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助金。
(三)中途退学者,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助金。已代缴的学费部分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四)在研究生“三支”期间,研究生奖助金照常发放。
(五)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助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章 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际商学院研究生评奖(助)评优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暨南大学国际商学院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