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并将学生证放在自己桌面的左上角,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二、考生在闭卷考试时,除教师指定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任何物品(含书本、作业本、纸张、电子记事薄、电子词典、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携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则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随身携带,违者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开机、是否查看,一律以作弊论处。
三、考生抽屉内不准留有任何书籍、纸条和其他写有文字的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不论物品是否数以考生本人,一律以作弊论处。
四、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前答卷完毕时,要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五、《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0 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准确理解为:考试作弊者,无论其后的行政处分解除与否,都将不被授予学位。)
六、学生考试违纪典型案例
1. 安某,男,××学院××专业2002级本科学生。该生无视校规校纪,在7月2日的高等数学考试中代替本班学生于某考试。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和《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学生安某开除学籍处分。
2. 冯某,男,××学院××专业1999级本科学生。该生在6月21日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找外校学生代替其考试。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和《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相关条例,学校决定:给予学生冯某记过处分,取消其学业结束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3. 冯某,××学院××专业2001级本科学生。该生在2003年1月7日的《数据结构》课程考试中夹带字条。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和《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该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余某,××学院××专业2002级本科学生。该生在2004年1月5日的《法律基础》课程考试中夹带字条。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和《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经研究决定:该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将作弊情况上报校学位委员会的学科分会及小学位委员会,在审核毕业及学位资格时予以裁定。
七、希望广大同学在进入大学时就牢固的树立诚信观念,遵守校纪校规,坚守自己的人格品质,内不欺己、外不欺人。真正做到言忠信,行笃敬,让诚信之风永远在校园中吹拂,使每一个考场都成为每个学生展示真才实学的练兵场。
八、祝大家考试顺利。
国际商学院学工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