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过程和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学院要求每一位同学必须以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期考试。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复习,诚信考试。请各学生在考试前,自行安排复习时间,认真准备期末考试。
二、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指定考场。进入考场后,按学校安排的座位就座,不得擅自挪动位置。考试期间不许交头接耳。根据考试需要,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
三、进入考场,除允许携带的必要文具外,不带其他复习材料,更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由他人替代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根据《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0 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准确理解为:考试作弊者,无论其后的行政处分解除与否,都将不被授予学位。)希望每一个同学都能把“以诚信应试为荣,以考试舞弊为耻”铭记在心,辛勤耕耘,诚信考试,诚信做人,用真实可信的成绩展现自己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特此通知!
国际商学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
附:《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相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电子智能手表等辅助工具和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条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